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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2013年招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3-5-21 21:29:58

河北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

2.国标代码:10075

3.办学层次: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河北省唯一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大学。

5.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北大学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河北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址

1.校本部: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2.新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3.河北大学医学部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4.河北大学质量技术监督学院校区: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北大街498号;

5.河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198号。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大学普通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其他高考科目以汉语文答卷成绩为准。

第七条    部分本科专业按学科类别招生,基础课学习结束后,按照学校规定在相应学科类别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八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章    录    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民武装学院学生日常需参加军事训练课程,要求报考考生身体健康,可适应军事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国防生执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学校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音乐类、舞蹈类、学前教育专业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在内蒙古自治区以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省定控制线以上的第一志愿考生人数满足或超过招生计划时不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采用生源所在省艺术联考成绩,戏剧与影视学类(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采用河北师范大学相关专业校考成绩。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戏剧与影视学类(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专业招收音乐类、舞蹈类考生,专业成绩采用生源所在省相应艺术类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入学后,学生按教育类培养,符合条件者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不低于175厘米,女生不低于165厘米。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执行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同时积极协助联系贷学金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专科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9698、5079479

学校网址:http://www.hb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haoban.hb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河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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